厂房荷载检测鉴定——现场初步调查内容如下:
(根据《工业厂房性鉴定标准》GBJ 144-90制定)
1、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1原设计图和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历次加固和改造设计图、事故处理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和检查观测记录等;
1.2原始施工情况;
1.3厂房的使用条件;
使用条件的调查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历史三部分内容。结构上的作用调查宜按表3.0.1的要求进行。
注:结构上的作用调查指检查核实结构上的各种作用情况及其程度。
*3.0.2条结构上的作用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一、经调查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取值者,应按规范选用;
二、当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未作规定或有特殊情况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有关的原则规定执行.
*3.0.3条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应按国定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确定。当有充分依据时,可结合工程经验,经分析判断确定。
*3.0.4条使用环境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条件:厂房的方位、风玫瑰图、降雨量、大气湿度、气温等;
二、工业环境:液相腐蚀、气相腐蚀等对厂房结构的影响;
三、地理环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周围建筑群等对厂房结构的影响。
1.4根据已有资料与实物进行初步核对、检查和分析;
1.5填写初步调查表。
1.6制定详细调查计划。确定必要的实测、试验和分析等的工作大纲。
2、详细调查
2.1结构布置、支撑系统、结构构件、结构构造和连接构造的检查;
厂房荷载检测鉴定主要分三部分进行检测:
1地基基础鉴定
对地基基础的调查,应查阅程勘查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尚应调查工业建筑现状、实际使用荷载、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沉降差、上部结构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以及邻近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当地基基础资料不足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场地地基进行补充勘察或进行沉降观测。
根据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使用状况评定地基基础使用性等级,该厂房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使用状况良好,结构或节点连接未发现因地基基础变形引起的损伤。该车间地基基础间性等级接评定为B级。
2上部承重结构鉴定
对上部承重结构的调查,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对结构整体性,结构和材料性能,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结构变形和振动,构件的构造等项目,包括结构布置、圈梁和构造柱、结构单元的连接构造、结构构件几何尺寸、构件承载性能、施工及安装偏差、构件及节点表观病害、整体倾斜、构件变形以及相关构造措施等内容进行调查。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功能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必要时应考虑过大水平位移或明显振动对该结构系统或其中部分结构安全性的影响。其中,结构整体性的评定根据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两个项目进行,并取较低等级作为结构整体性的评定等级。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按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和结构水平位移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
该厂房结构布置和构造及支撑系统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承载力验算结果表明,除一层轴4-F柱设计配筋面积不满足计算配筋面积外,其它结构构件承载力基本满足计算要求。
根据以上检测鉴定结果,综合评定该厂房上部承重结构性等级为B级
3围护结构系统鉴定
对围护结构的调查,应对相关图纸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围护结构系统的布置,对该系统中围护构件和非承重墙体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围护系统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坏失效等情况进行调查。
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重围护结构的承载功能和非承重围护结构的构造连接两个项目进行评定;其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承重围护结构的使用状况、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两个项目进行评定。二者均取两个项目中较低评定等级作为该围护系统的评定等级。
该车间围护结构系统构造合理,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无损坏。围护系统连接方式正确、连接构造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仅有局部的表面损伤,工作无异常。构件选型及布置合理,对主体结构的安全没有或有较轻的不利影响。符合安全性等级评定的A级要求。
该厂房屋面系统、防水层基本完好,排水畅通;墙体基本完好,门窗等基本完好。其他防护设施均不影响其使用功能。符合使用性等级评定的B级。
厂房承重检测鉴定内容如下:
一、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书的要求(附件A)和国家相关标准,经初步调查和资料核查后确定。
二、初步调查主要包括收集建筑物结构原始资料、了解建筑物历史,并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测鉴定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目的、范围、依据、项目和内容、计划工期、需委托方配合的工作等。
四、建筑物结构检测包括以下内容:
1地基基础检测;
2材料力学性能检测;
3结构布置、构件尺寸、配筋检测;
4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检测;
5围护结构检查或检测;
6其他检查或检测。
五、建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检查、检测和结构计算结果,综合分析,评定建筑物结构安全性等级;
2根据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基本要求
1、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检测人员应通过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培训并**上岗资格,结构分析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
2、检测鉴定所使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且应在计量校准的有效期内。
2、现场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应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当发现检测、试验数据数量不足时,应补充检测或试验;当怀疑检测数据出现异常值时,应分析原因,对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七、 安全性评定
1、既有建筑物的结构构件应采用基于目标服役期内的承载力极限状态评定其安全性。
2、安全性鉴定除考虑结构承载力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外,也应综合考虑建筑物适用性、耐久性所引起的安全性问题。
3、根据构件在建筑结构中的重要性程度,分为主要构件与一般构件;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根据建筑物中主要构件和一般构件的安全性、层安全性、结构整体性综合评定。